民事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淮阴区xxxxx号。
被告淮安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淮海北路,盐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翚,联系电话0517—8492255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元(算至2008年5月20日);
2、判令被告从2008年5月21日起,按 元/日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只至被告具备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之日;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供产权登记资料的违约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x月x日签订商品房及车库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x幢x单元xx室的房屋及对应的车库,总价款xxx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于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07年1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发出交房通知,谎称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可时至今日被告依旧不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也没于将原告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之规定,原告特诉之贵院,请予公正判决。
此致
淮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