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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4]1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全省法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4、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6、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自人事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7、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8、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
10、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1、因事业单位作出的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负举证责任。
12、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辞退等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3、人民法院制作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当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14、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
15、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刘辉律师     
执业机构:江苏淮安岸庆律师事务所
业务范围:1、担任企业、个人、政府的法律顾问;
      2、主办重大民、商事案件如: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清欠、房地产、金融保险、
医疗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一般人身伤害、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
      3、办理公司分立、合并、改制、破产事务;招标方案的审查、设计;
       为公司融资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报告等其他非诉法律事  务;
      4、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咨询电话: 13952380764
电子信箱:liuhui26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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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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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ww.rcfw.com.cn  来源:厦门人才服务网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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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一般人身伤害、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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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融资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报告等其他非诉法律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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