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阳光权问题
审判长、审判员: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广州市XX中路81号6号楼(自编5号楼)之一、之二40户居民的委托,指派樊华、刘贵树律师担任其诉本案被告广州市某规划局规划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颁发(1998)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被告对一块已经规划并合法使用近十年的城市用地进行重复规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否认。
1988年4月16日,被告以(1988)城发字第XX号《广州市某城市规划局设计要点》对XX中路81号6号楼(自编5号楼)进行了规划,6号楼南面约300平方米空地就是在兴建该楼时以楼高0.35倍由红线退缩建筑间距而形成并依法确认的。然而在十年后的1998年5月26日,被告却无视这一事实,将该幅土地以规证字(1998)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次规划给本案第三人。在其附图中清楚地显示了该幅土地与6号楼的规划用地重叠。而且,在被告规地复字(1999)第XX号《关于XX中路81号大院5号住宅楼(自编)南侧用地建设问题的复函》中,被告也明确承认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用的土地有约300平方米与6号楼南侧原作为该住宅楼的建设间距重叠,在此后被告多次所发的文件中,均要求第三人、住户及XX研究所协调解决矛盾。 因此,被告两次规划,重复征用,证据确凿,不容否认。
被告不顾事实,不顾信义,企图否认重复规划的事实,其论据无非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6号楼没有用地红线图,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不属重复规划。事实上,在(1988)城发字第XX号文最后的说明中明确记载,“本函随附回有关红线图一并使用,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应重新办理申请”。可见,6号楼的规划是有红线图的,只不过不在原告手里。该文不但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效力,而且在其所附《广州市某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地盘开线、验线记录表》中,明确显示了5号楼的用地范围,由被告盖章确认,其结论是“同意发建筑许可证”,并附有《广州市某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建筑管理验收记录表》。且在1988年12月23日,被告颁发了(88)城建字XXXX号《建筑许可证》。同时又颁发了《建筑审核书》,确立了6号楼地基用地与其南侧空地在规划上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如果说6号楼南侧空地未经规划,那么6号楼地基用地同样未经规划,那就等于说6号楼是未经规划的违章建筑,这显然是荒谬的。
第二、原告只对6号楼地基土地拥有使用权,其南侧空地使用权属中科院广州某分院,故不属重复规划。且不论6号楼南侧空地的使用权根本不属中科院广州某分院,该地块无论权属怎样,改变不了规划局重复规划的事实。重复规划的要害是对一块地进行两次重叠规划,而不是象被告所说的那样,是将同一块地征给了两个单位使用。
第三,该地块只作绿化使用,且原来是作为建筑间距,现在仍然作为建筑间距,故不属重复规划。我们认为,该地块的实际用途如何,也改变不了重复规划的事实,只作绿化用地也好,只作建筑间距也好,要害是作为哪里的绿化用地和作为哪一栋楼的建筑间距!
2.被告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违法。
首先,是容积率问题。由最初的4.6,到1998年城规东建字(1996)第XX号文的7.77,再到后来的8.0,多次改变,多次扩增,与城规批字(1992)第XX 号《规划方案批复》对中科院广州某分院北院整体规划中规定的容积率1.84相去甚远,而且越来越远。另外,按照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图之一XX大厦总建筑面积为39378平方米,其中住宅18751平方米,办公16269平方米,商场4024.4平方米,还有其他附属设施。但是,按照住宅容积率及住宅面积计算,单是住宅部分的用地面积就达到5067.8平方米,完全占去了全部用地面积,这实际上是在自欺欺人。
其次,是建筑间距违反《广州市某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建发字第XX号文批复同意XX大厦与5号楼间距23米(包括6号楼自身退缩的10 米)。迫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于1999年12月4日才以规地复字(1999)第XX号《关于建设用地矛盾的复函》中说明XX大厦退缩建筑间距由6号楼原建筑间距的边线算起(但未明确是南边线还是北边线)。我们且以南边线计,两楼建筑间距即为33米。至1999年12月21日,被告又发出修改设计的通知,规定退缩间距按30*0.35+(H-30)*0.25计算,据此,两楼间距为38米。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又通过多次修修补补,企图将非法的行为合法化,为原来违法行政的行为提供证据,这一方面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性质;另一方面,表明被告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是心知肚明的;最后,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宣示,企图扮演出依法行政,公事公办的形象,但是,不知是其依法行政的水平有限,还是有意欺瞒法庭,被告的这一公式,仍然违反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该细则第94条的规定,XX路81号属于密度Ⅱ区,而不属于密度Ⅰ区,根据该细则第95条第三项的规定,XX大厦的退缩间距计算公式应为60*0.35+(H-60)*0.25,据此计算,退缩应为31米,两楼间距应为41米以上。
3.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其程序违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非产权单位报批,事先未取得产权单位同意,违法审批。被告提出1964年所谓中科院中南某分院有关文件,企图说明中科院广州某分院对XX路81号大院有土地使用权,是徒劳的。首先,中科院中南某分院与中科院广州某分院并不是直接替代和继承关系;其次,1995年科发建字(1995)XX号《中科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按本办法报院审批”。“公共住宅区,集中连通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产权属谁,由此一目了然。被告及第三人以1998年5月26日以后的(1998)第XX号许可证证明中科院广州某分院的产权也是徒劳的,分院只不过是“代院领证”而己。其实,被告对这一事实也是清楚的,规地复字(1999)第XX号文就明确指出:“XX中路81号大院(含中国科学院广州XX技术研究所的5号楼用地),权属均为中国科学院”。
第二,违法审批以后,又反过来通过第三人去要求中科院批复,企图使之合法性,程序倒置。
4.被告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观状态是明知和故意,而非疏忽。
被告多次批准第三人修改设计和增容,在规划图上有意省略6号楼,在原告多次交涉过程中,又先是敖衍塞责,后是知错不改,出尔反尔,修修补补,最后到了法庭还要强词夺理。被告标榜征用6号楼南侧空地是为了美化这一地区的环境,我们不禁要问,要美化环境,难道只有通过违法的方式才能达到吗?第三人之一广州某分院《关于合作建设“XX大厦”有关问题的报告》明确道出了征用该地块的目的:“只供做提高容积率使用,这实际上是象征性的扩征”。
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首先,第三人施工造成地面下陷,楼宇裂缝,原告生命财产面临严重威胁,被告辩称这是由于具体施工造成的,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无关。实际上,由于第三人实际用地面积小,没有任何余地,基坑紧临6号楼,才造成这种局面,与重复规划是有直接关连的。
其次,第三人施工单位曾多次企图到6号楼南面空地争议地块进行施工作业等,只是由于原告据理力争才被迫停止。如果不撤销被告的重复规划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将必然还会面临第三人到6号楼南侧空地施工的问题,这就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再次,由于6号楼己经房改,原告均拥有产权,但根据规定,房改房上市必须补充10%的公共面积土地出让金。由于被告违法规划,造成6号楼无任何公用面积,直接影响了房屋的产权。6号楼南侧用地是6号楼全体住户出入的唯一通道,由于被告违法规划,将来原告唯有“借道出入”,况且.被告即使规定只供绿化使用,不准践踏的绿化地还是将让原告出入无路。按被告规定的条件,XX大厦建成以后,将对原告的通风、采光等造成严重响,极大地恶化原告的居住条件。因此,被告所谓未损害原告权益的说法是完全不顾事实的。
三、几点说明:
1. 6号楼全体住户的唯一出路是其南侧空地中间,被告代理人在法庭骗称是从东西两边出入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2.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进行了多次所谓协调,也作出了个别调整,这暴露了被告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有认识的。由于被告多次不顾信誉,出尔反尔,原告有理由担心,即使被告在法庭上信誓旦旦的承诺,最后仍然无法兑现。
3.先烈中路81号“XX大厦”规划用地,从6号楼退缩间距边线到XX中路只有仅40多米,如果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退缩31米,XX大厦根木无法建成,即使建成,要么总建筑面积大大缩小,那么容积率不可能达到7.77,开发商将无利可图;要么保持现有总建筑面积(即容积率不变),就必须再提高高度,反过来又要求更大的退缩间距。也就是说,就现有条件而言,容积率和建筑间距是一对矛盾,满足容积率的要求,就不可能满足建筑间距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在法庭承诺的所谓依法设计,依法审批,只不过是掩人耳口,甚至是掩耳盗铃而已。
4. XX大厦违法规划的情况已经暴露无遗,如果真是“违法行政,挡都挡不住”,最后原告败诉的话,将势必引发另一桩相邻权纠纷案件,请法院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们来到庄严神圣的法庭是为那些饱受人世沧桑的老专家、学者讨回公道的。这些老人都曾为我国的科技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如今,他们大多年过花甲,有些老人己近失明,而且就在我们发表这篇代理意见时,他们所居住的楼宇还受着原来施工造成的地面下沉、楼宇裂缝的威胁,而这完全是由于被告违法规划造成的。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这起案件的意义已经超越了这个案件的本身。数月来,我们与我们的当事人忍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企盼着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正审理,当我们的政府提出的“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目标的时候,我们仿佛看到了依法治市、依法规划的希望,那么就让我们那些年过花甲的老专家们在有生之年去体验法律的公正吧,就让我们的那些已近失明的当事人亲眼看到那份应该拥有的公正判决吧,让生活在这个城市里的人们不再因违法规划生活在黑暗里,而尽享新世纪的阳光,在充满阳光的天空下无忧无虑地生活!当我们感慨唐代诗人杜甫的那首《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的时候,我们要说,现在我们缺少的也许不是坚不可摧的房屋,而是法制的阳光。
谢谢!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樊华、刘贵树
2000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