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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每日不超5小时 ,每周不超30小时工作时间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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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养老保险是原则上参照工体工商户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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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10号 苏财社〔2007〕56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有关规定,现予发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缴费基数为1982元。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月缴费基数1387元。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落实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补贴政策。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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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5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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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苏政发[2006]40号等文件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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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釜爆炸制药公司再陷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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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争议的,按灵活人员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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