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4.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举行仪式同居。1997年9月10日,原被告以虚报年龄方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婚生一子王新恩。婚后原被告双方因被告经常酗酒及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吵打。2003年3月原告曾向贵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贵院对原、被告间感情破裂的证据未予采信,判决不予离婚。然而判决以后,被告恶习不改,依旧饮酒无度,时常殴打原告。2007年5月28日晚被告又对被告施暴,被告面部被击伤,身体多处青紫肿胀。虑及人身安全,原告逃回娘家居住。被告纠集数人欲强行带回原告,因原告上班不在娘家,被告又去原告单位,在门卫的阻止下,被告未能得逞。被告扬言如果原告提出离婚便杀原告全家。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清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七年年六月十一日
附: